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工程科技学院福州服装学院学生委员会是西安工程科技学院福州服装学院全体大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接受院党(总)支部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依靠广大学生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促进同学全面素质的提高,为把西安工程科技学院福州服装学院建设成为以服装为特色,其它学科共同发展的高等艺术学府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和团结广大同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刻苦学习,积极实践,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促进同学成为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全方位人才。
(2) 沟通学院管理机构和广大同学之间的联系,参与学院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推动校园民主建设。
(3) 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4)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5)加强同各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相互联系和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第五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工程科技学院福州服装学院学生会所有。
第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成员
第七条 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 成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通过复合本章程的程序,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工作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并要求答复。
• 成员享有自由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各项活动的权利。
• 成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意见及要求。
• 成员有权享受《西安工程科技学院福州服装学院学生会成员奖罚条例》所定的奖励。
(二) 义务
1 遵守国家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维护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本会利益和荣誉。
3 听从学院有关的领导,紧密团结在学院的周围。
4 以身作则,以主人翁精神为本院谋利益,在全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 认真学习、积极活动,力争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作好个人表率。
6 礼貌待人、互相学习、互相合作、共同进步,以最大热情参与学院学生会建设为学生会发展献计献策献力。
7 不准迟到、早退,更不能无故缺席会议。如确实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会议组织者请假。会中,保持安静,认真听取领会会议精神,做好会议记录并积极主动地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全院学生组织由院学生代表大会、院学生会委员会、院学生会和基层学生组成,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院党(总)支部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九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
(1)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 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经院学生会委员会讨论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报请院党(总)支部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2)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3) 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 .修改本会章程,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上届学生会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3.选取产生下届西安工程科技学院福州服装学院学生会委员会; 4.讨论和决定其他应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院学生会委员会 1. 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会组织的常设机构,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选取产生,对全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院学委会每学期召开两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四分之一以上的学委会委员联名要求,并报送学院党委批准可召开学委会 全体委员会议。 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由全体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一周内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学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因诶溶,决议等向全校同学公布 。 2.选取院学生会主席团正,副主席;检查,监督学生会系统的各项工作;审议院学生会上一阶段的工作报告,审核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作出相应决议; 3.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罢免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4.成立下一届学代会筹发会并召集下一届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5.侯选人有各院系民主选举推荐,经资格审核通过,由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6.学生会委员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委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委会委员表决通过,予以罢免。 7.学生会会委员离任时,原则上由所在院系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的委员候选人,经学委会同意后,予以接纳。
第十一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
(一) 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全体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内部最高组织和管理机构,实行主席分管制。成员由院学委会选举产生,并对院学委会负责。院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团委副书记1人、副主席4人、办公室主任1人。主席团对院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
(二) 职权 1.制定学生会工作制度,执行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学委会的决议,主持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召开学生会各职能机构工作会议并负责在学委会开会期间向学委会提交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 2.组织和监督学生会干部、各部门的工作考核。根据工作需要,经学委会批准设置和调整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聘任部门负责人; 3.指导、督促、协调院学生会各部的活动,协商、组织、部署学生会大型活动;
(三) 产生和更换 1.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在学委会委员当中选举当中选举产生; 2.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委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委会委员表决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可予以罢免; 3.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离任时,学委会应于两周内召开全体会议,协商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二条 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一) 院学生会主席职权
1 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 2.主持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检查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并及时总结学生会工作; 3. 负责沟通学生会与党、团组织的联系,定期向院学工部、团委汇报工作并听 取其指导意见; 4. 落实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听取学生会各个部门的工作汇报;
5。 对外代表院学生会;
(二) 院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向主席汇报工作情况;抓好分管部门的工作,督促学生会各项活动的落实。
第十三条 院学生会职能机构
院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文娱部、体育部、学习部、社团部、自律会、外联部、勤工部等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在工作中受主席团领导制。
第四章 干部
第十四条 本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 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的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对院学生会干部应定期做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院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生会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院学生会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以及大型活动的专项赞助 经费用于支付学生会的日常开支,组织各种活动及表彰先进。
第十八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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